曾被北京市纪委通报的糜烂典型,这个村11人被判刑

2020-08-13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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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曾被北京市纪委通报的糜烂典型,这个村11人被判刑

三年前的6月,北京市纪委曾通报6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典型案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资骗取征地赔偿款问题位列其中。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然了这一案件的二审判断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讯断,11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至缓刑不等。

糜烂典型

村干部骗拆迁赔偿款,7名干部受处分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6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怀柔区雁栖镇在泉水头村部门村干部骗取国度拆迁赔偿款案中履职不力问题。

据通报,2010年至2014年,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产生村委会原主任方善权等村干部团体伪造虚伪协议骗取国度拆迁巨额赔偿款案,方善权等人已被移送司法构造处置惩罚。

2017年5月,因履职不力,时任泉水头村拆迁分指挥部指挥李久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处级降为副处级);拆迁二组组长常久田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拆迁三组组长杨宝来、水务事情组副组长刘久龙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监视责任不到位,时任雁栖镇党委书记郭小卫、纪委书记郑朝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任雁栖镇纪委书记张爱军受到打消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副处级降为正科级)。

在北京市通报4天后,2017年6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9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就是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资骗取征地赔偿款问题。通报披露,多名村干部共骗取拆迁赔偿款3400多万元,梁宗明、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方东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构造依法处置惩罚。

犯法事实

骗取地上物拆迁赔偿款3484余万元

本年7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然了梁宗会等贪污二审刑事讯断书,裁判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

讯断书显示,这起贪污案中,共有11人被判刑。其中,4人为村干部,分别是:方善权,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金秀琴,女,1959年3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蔡长德,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梁宗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党支部原书记。另7人梁宗会、方东权、苏某、崔长有、姜明春、蔡桂平、蔡长海等,文化为初中至高中,出生于1964年至1975年间,均无业。

法院认定,这11人的犯法事实主要有4项: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方善权、梁宗明、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事情的职务便利,明知涉案“二扬”地块所涉土地系国有土地、泉水头村无权得到地上物赔偿等事实,伙同被告人梁宗会,采取编造虚伪地上物赔偿款分成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赔偿款1020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事情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树模区项目拆迁指挥部对北京旭容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容公司)租赁泉水头村土地及所建小产权衡宇林木等地上物已清登完毕,并答应以同一尺度举行赔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苏某、方东权、崔长有、姜明春,采取编造虚伪租地、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赔偿款1307.2747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事情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已对北京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旺公司)租赁泉水头村土地范围内的林木等地上物清登完毕,并答应给予赔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蔡桂平,采取编造虚伪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赔偿款599.193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事情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树模区拆迁指挥部对张某10等人租赁泉水头村土地及所建小产权衡宇、林木等地上物清登完毕,并答应以同一尺度举行赔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蔡长海,采取编造虚伪租地、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赔偿款558.0066万元。

讯断书列出了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犯法事实的多项证据,其中,第一项犯法事实的证据多达68项,包括相干政府部门、企业、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集会纪要、实行方案、公告、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法院讯断

4人刑期8年及以上,两人被判缓刑

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11人均犯有贪污罪,其中方善权判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金秀琴判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蔡长德判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梁宗明判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另外,方东权、苏某、崔长有等三人均判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梁宗会、姜明春等两人均判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蔡桂平、蔡长海等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615.17368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不足部门责令被告人方善权、蔡长德、金秀琴继续退缴,被告人梁宗明、方东权、苏某、崔长有、姜明春、梁宗会、蔡桂平、蔡长海在其参与犯法数额内对不足部门负担连带退缴责任。

一审宣判后,方善权、金秀琴等8人,以量刑过重、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等来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断书显示,北京市高院审理期间,崔长有在支属的协助下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再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讯断由已经全部退缴和部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对未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负担连带退缴责任不切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划定,北京市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断,将上诉人崔长有的刑期从5年6个月,改判为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稳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680.17368万元,其中2625.73088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50万元折抵上诉人梁宗明的罚金;44428元折抵上诉人崔长有的罚金。不足部门责令上诉人方善权继续退缴并负担连带退缴责任;其中上诉人蔡长德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方东权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39元;上诉人苏某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2687.84元。

其他10人刑期及罚金与一审判断相同。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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